有關適性輔導安置報名資格,請至「高雄區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網站」(http://adapt.spec.kh.edu.tw/index.php)/簡章下載處下載103學年度簡章參考,104學年度修正不大。節錄103學年度簡章如下:
103學年度適性輔導安置特殊教育學校簡章
一、 報名資格: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 年齡21足歲以下:82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應屆畢業生不受上述年齡限制,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
(二) 領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綜合職能科:
(1) 各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自閉症或含上述障礙之多重障礙鑑定證明。
(2) 各縣/市政府所核發中度以上智能障礙、重度以上自閉症或含上述障礙之多重障礙身心障礙手冊。
(3) 各縣/市政府所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為第一類,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以下簡稱ICD)診斷註記【06】智能障礙者,障礙等級為中度以上者;或ICD診斷註記【11】自閉症者,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者。
(4) 持有其他類別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須經各縣/市政府鑑輔會鑑定具智能障礙、自閉症或含上述障礙之多重障礙鑑定證明。
2.綜合科:
(1) 各縣/市政府鑑輔會所核發之聽語類障礙或含聽語類障礙之多重障礙鑑定證明。
(2) 各縣/市政府所核發聽語類障礙或含聽語類障礙之多重障礙身心障礙手冊。
(3) 各縣/市政府所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為第二類,ICD診斷註記【02】聽覺機能障礙者;或障礙類別為第三類,ICD診斷註記【04】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4) 持有其他類別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須經各縣/市政府鑑輔會鑑定具聽語類障礙或含聽語類障礙之多重障礙鑑定證明。
3.復健按摩科:
(1) 各縣/市政府鑑輔會所核發之視覺障礙或含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鑑定證明。
(2) 各縣/市政府所核發視覺障礙或含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身心障礙手冊。
(3) 各縣/市政府所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為第二類,ICD診斷註記【01】視覺障礙者。
(4) 持有其他類別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須經各縣/市政府鑑輔會鑑定具視覺障礙或含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鑑定證明。
103學年度智能障礙類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
一、 報名資格: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齡21足歲以下:82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應屆畢業生不受上述年齡限制,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
(二)領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各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或含智能障礙之多重障礙鑑定證明。
2.各縣/市政府所核發輕度、中度智能障礙類或含前述障礙之多重障礙類身心障礙手冊。
3.各縣/市政府所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為第一類,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診斷註記【06】智能障礙者,障礙等級為輕度、中度者。
4.持有其他類別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須經各縣/市政府鑑輔會鑑定具智能障礙或含智能障礙之多重障礙鑑定證明。
103學度非智能障礙類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班、實用技能班簡章
一、 報名資格: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齡18足歲以下:85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應屆畢業生不受上述年齡限制,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
(二)領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 不含智能障礙之各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者。
2. 具有各縣/市政府所核發下列之身心障礙證明之一者:
(1) 障礙類別為第一類(參閱附錄2),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以下簡稱ICD)診斷註記【11】自閉症者,且不含ICD診斷註記【06】智能障礙者。
(2) 障礙類別為第二類,ICD診斷註記【01】視覺障礙者或【02】聽覺機能障礙者,且不含ICD診斷註記【06】智能障礙者。
(3) 障礙類別為第七類,ICD診斷註記【05】肢體障礙者,且不含ICD診斷註記【06】智能障礙者。
3.持有其他類別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經各縣/市政府鑑輔會鑑定具不含智能障礙之鑑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