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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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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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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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
一、106年度第3次(以下簡稱本次)鑑定安置工作重點說明如下:
1.國三跨教育階段鑑定。
2.延長修業年限(限國三學生)。
3.其他(包含新提報疑似個案、重新評估、重新安置、停止/放棄特教服務等)。
二、有關國三跨教育階段鑑定部分,說明如下:
(一)跨教育階段鑑定安置:
1.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本次均應提報跨教育階段鑑定安置;如已無特教服務需求者,亦請提報停止/放棄特教服務。
2.本局另於105年11月10高市教特字第10536107600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說明為確保學生之升學相關權益,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之
身心障礙學生均需提報國三跨教育階段鑑定。
3.於跨教育階段(本次)欲提報疑似個案者,請依「新提報疑似個案」此一申請類型提報之。
(二)申請考試服務:國中三年級學生最近一次鑑定安置通過場次,與本次相距未滿一年(即通過場次為105-3或106-1或106-2),且有考試服
務需求者,可直接提報「申請考試服務」。
(三)學校造冊申請製發鑑定證明:上次提報類型為「鑑定安置」或「重新評估─障礙類別更改」者,其鑑定通過場次與本次相距未滿一年(即
通過場次為105-3或106-1或106-2),亦無申請考試服務需求者,由學校請家長填具「申請鑑定證明監護人
同意書」(如附件)並彙整填寫「申請鑑定證明名冊」(如附件),名冊經校內核章後,請於106年10月17
日前親送至本市特教資源中心鑑定安置組。
(四)國中三年級學生若已於外縣市取得效期至高一下學期之跨教育階段鑑定證明,可不提報本次;但學生現況能力與特教需求改變者不在此
限。
(五)國中三年級學生若欲就讀外縣市高中職集中式特教班或特殊學校高職部,請於本次申請表第七大項「學生現況能力描述」之第6小項「其
他」欄位備註;如為學校造冊申請製發鑑定證明者,請於申請鑑定證明名冊中勾選。
(六)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因故不願或不再需要特殊教育安置或特教相關服務,欲放棄特教身分者,請於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
論學生接受特教服務之情形、放棄特教身分之原因與學校目前處理策略,並詳載於會議紀錄中。
三、請各單位自行下載附件時程,並依據時程辦理相關事項,本局得依實際情形調整工作時程,並於本網公告,不再另行通知,請務必留意最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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