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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國教鑑定 | 2016-12-26 | 點閱數: 1346

105學年度起,學習障礙鑑定資料表略有修正,105-2105-3可接受新舊表單併用,106-1起須全面使用新修訂之學習障礙學生鑑定資料表,相關說明如下:

一、106-1提報學習障礙類學生,請使用新修訂之學習障礙鑑定資料表,下載路徑為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文件下載/106年度鑑輔會/國教階段學障鑑定。 

二、學習障礙鑑定資料表一調整說明如下:

1.學習障礙鑑定資料表一於105學年度起,施測基礎數學概念評量時,增加做對/做完欄位,以了解個案答題正確率是否受速度影響。

2.施測閱讀理解困難篩選測驗請勿報讀若欲確認個案閱讀理解能力是否受識字能力或理解能力影響,建議加做中文閱讀障礙診斷測驗之聽覺理解測驗。

3.嚴重讀寫障礙或低年級個案建議施測基本讀寫字綜合測驗,此測驗非為所有學障學生之必附測驗資料。

 

三、學習障礙鑑定資料表二新增轉介前介入欄位,相關說明如下: 

1.  請根據個案參與補救教學情形詳實勾選即可,此項資料為參考用,非為送件必要檢附資料。

2.  校內若有補救教學、其他個別輔導機制皆可填寫,亦可直接檢附校內紀錄表格,「疑似特殊需求學生轉介前個別輔導教學記錄表」非為必附資料,僅提供學校參考使用。

3.  補救教學診斷結果報告前後測資料,請提供個案開始進行補救教學時之診斷報告(前測)及截至目前為止最後一次診斷報告(後測)。

4.  若個案未參與補救教學、亦無個別輔導教學紀錄,若導師平日有根據該生之學習困難進行個別輔導,請於補充說明欄位備註導師進行個別教學之時間、長度、內容、頻率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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