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詳細工作時程如附件或手冊20-23頁。本次期程受理:A新提報疑似個案、B重新評估、C重新安置、D跨教育階段安置、E停止/放棄特教服務、F暫緩入學、A新提報疑似個案+D跨階段轉銜安置
2、依照工作手冊第20頁,12/13(三)下午5時系統登錄截止時間前未上傳「鑑定安置申請表」及「鑑定安置同意書」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者,將不予收件審查(請參閱工作手冊第44-50頁,送件資料一覽表)。
3、資料審查期間,必檢附資料若仍有缺漏者,需於113/1/16(五)中午12時前完成補件,以利後續審查。
4、同意書簽名部分:依據民法1086條,父母必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請雙方簽名並勾選法定代理人;若為單親,請學校確認監護權,一人或兩人(共同監護)並括號:(單親)及勾選法定代理人。
5、自112學年度起,本局將於每次鑑定期程前函送「將逾期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名冊」(依據本市鑑定安置資訊網所載鑑定有效日期),請貴校(園)應依上述名冊申請應提報鑑定安置工作場次,並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妥善及充分溝通,以維護特殊教育學生權益;如貴校(園)仍未提報者,本局將於當次鑑定安置工作期程結束後,自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身心障礙學生資料中異動為非特教生,逕行移除其特殊教育身分。
6、為維護學生權益,請學校確實於時程內完成補件及補正作業,必要時請配合初評人員建議提供相關佐證資料;為利於鑑輔委員於會議前進行線上審查,請務必將所有提報資料上傳至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請確實掌握時程,不另發文通知)。
7、依工作手冊第54頁: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於大班升小一時均應提報跨教育鑑定安置,如學生已無特殊服務需求,請提報停止/放棄特教服務。
學前大班升小一跨教育階段申請鑑定安置者,請參閱手冊54頁原則之建議提報類別及47頁送件資料一覽表上須檢附之資料。
自閉症送件非確診者為:未領有自閉症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個案之醫院診斷證明非為自閉症確診,如:疑似自閉症、社會情緒障礙、疑似亞斯伯格等,需填寫學生現況能力訪談表(教師版)及學生現況能力訪談表(家長版)與修訂中華適應行為量表或嬰幼兒社會適應發展量表。(現況能力訪談表請至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文件下載區/112年度/學前階段資料夾/自閉症亞斯伯格症訪談檢核表下載)
提報自閉症時可檢附醫療或教育鑑定資料,若無身心障礙證明(F84.0)或非確診(自閉症/亞斯柏格症)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個案取得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為疑似自閉症、社會溝通障礙等非確診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則需填寫自閉症兒童行為檢核表或高功能自閉症/亞斯伯格症行為檢核表及自閉症學生鑑定資料表。(自閉症檢核表:經編制者授權,請至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文件下載區/112年度/學前階段資料夾/自閉症亞斯伯格症訪談檢核表下載,切截分數詳手冊p.60。)
各項文件資料/有效期限/日期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到期日不得早於鑑定安置會議113.02.16(到期日要為113.02.16以後的日期)
*醫院診斷證明書/一年/112.02.16 (含)之後開立
*魏氏智力量表或心理衡鑑報告/二年/111.02.16 (含)之後
*聯合評估中心之綜合評估報告書/依報告上所載明之效期為主
*聽力圖/聽障類/一年/112.02.16 (含)之後開立
*聽力圖/語障類/二年/111.02.16 (含)之後開立
*視力圖/一年/112.02.16 (含)之後開立
*修訂中華適應行為量表(CABS)
★4-6歲施作「幼兒園版」/一年/112.02.16 (含)之後
★7歲以上請施作「中小學版」/一年/112.02.16 (含)之後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書/六個月/112.08.16 (含)之後
▲▲▲請學校遵照時程完成提報及相關鑑定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