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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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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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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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
一、108年度第3次(以下簡稱本次)鑑定安置工作重點說明如下:
(一) 國三跨教育階段鑑定。
(二) 延長修業年限(限國三學生)。
(三) 其他(包含新提報疑似個案、重新評估、重新安置、停止/放棄特教服務等)。
二、有關國三跨教育階段鑑定部分,說明如下:
(一) 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國三身心障礙學生,本次均應提報跨教育階段鑑定安置;如已無特教服務需求者,亦
請提報停止/放棄特教服務,並於監護人同意書內確實勾選放棄時間。
(二) 申請考試服務:國中三年級學生最近一次鑑定安置通過場次,與本次相距未滿一年(即通過場次為107-3
或108-1或108-2),且有考試服務需求者,可直接提報「申請考試服務」。
(三) 申請鑑定證明:上次提報類型為「鑑定安置」或「重新評估─確認障礙類別」者,其鑑定通過場次與本次
相距未滿一年(即通過場次為107-3或108-1或108-2),亦無申請考試服務需求者,請依附件說明至本市
鑑定安置資訊網提報(無需提報特教通報網)。
(四) 國中三年級學生若欲就讀外縣市高中職集中式特教班或特殊學校高職部,請於本次申請表第七大項「學生
現況能力描述」之第6小項「其他」欄位備註。
(五) 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因故不願或不再需要特殊教育安置或特教相關服務,欲放棄特教身分
者,需於放棄特教身分監護人同意書內確實填寫放棄原因;並請於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學生接受特教
服務之情形、放棄特教身分之原因與學校目前處理策略,並詳載於申請表欄位和會議紀錄中。
三、自本期程起,請各校配合事項如下:
(一) 國教階段申請學習障礙、情緒行為障礙鑑定,請一律使用新式表一(請於本市鑑定安置資訊網文件下載
區/108年度鑑輔會/108國教階段/學障鑑定、情障鑑定資料夾下載)。
(二) 情緒行為障礙測驗工具,可擇一選用情障三項測驗或國中小學生社會行為評量系統。
(三) 為維護心評人員評估工作品質,若有發現心評人員施測測驗相關問題(如標準化測驗施測、計分、查表或
施測日期有錯誤或違反心評倫理等情事),將會列為相關研習的優先參與對象,請心評人員謹慎為之。
四、本次鑑定安置系統登錄時間如附件所示,請各校務必依照各項時程配合辦理相關事宜,並於鑑定安置提報
作業規定時間內取得監護人同意後,才進行相關鑑定評量工作,逾期及未取得家長同意者均不予受理,並
以召開鑑定安置會議首日(108年12月9日)為相關送件檢附資料之有效期限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