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第3次學前階段鑑定安置說明提到「疑似特殊需求幼兒或重新評估之身心障礙幼兒,除申請身心障礙認定及不分類巡迴輔導者,必要檢附兩年效期內之鑑輔會表列醫療院所開具之聯合評估報告或心理衡鑑。申請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者,僅需在聯合評估報告、心理衡鑑報告、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四項其中之一」。凡符合提報必要資料的合格申請案,經初評專業研判並基於上開規定方為有效。本日研判通過個案,若有資料不足,尚請各園所與家長充分溝通並取得上開資料之一,方能以完整資料做綜合研判,若有特殊原因無法檢附相關資料者。若在初評過程判定為非特生或有疑義的個案,請於結果公告後點選複審進鑑定安置會議做綜合研判,鑑定結果依會議委員共識決議之特此重申本次鑑輔規定,尚祈知悉。